非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信息来源于:麻栗坡在线 发布时间:2012/9/6
名 称 内 容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年检费每户50元。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设立非公司企业需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营业单位需提交材料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公司(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产使用证明复印件;
7、企业法人的经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8、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其他需说明情况
麻栗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电话:0876-6622645 传真:0876-6622645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年检费每户50元。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设立非公司企业需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营业单位需提交材料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公司(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产使用证明复印件;
7、企业法人的经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8、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其他需说明情况
麻栗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电话:0876-6622645 传真:0876-662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