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于:麻栗坡在线 发布时间:2012/9/6
名 称 内 容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计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收费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300元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投资人以个人出资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住所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投资人签字并经登记机关核对;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经营场所证明;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麻栗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电话:0876-6622645 传真:0876-6622645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计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收费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300元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投资人以个人出资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住所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投资人签字并经登记机关核对;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经营场所证明;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麻栗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电话:0876-6622645 传真:0876-662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