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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于:麻栗坡在线 发布时间:2012/9/6
名    称 内    容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计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收费标准: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300元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的目 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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