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于:麻栗坡在线 发布时间:2012/9/6
名 称 内 容
行政许可依据: 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成员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设立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
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麻栗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电话:0876-6622645 传真:0876-6622645
行政许可依据: 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成员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设立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
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麻栗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电话:0876-6622645 传真:0876-662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