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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信息来源于:麻栗坡在线 发布时间:2012/9/6
行政许可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 国务院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收费标准:    每户20元,执照副本费3元/本,现暂停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营业执照》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者须提交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占道经营的,应提交交通市容、城建部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4、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从业人员登记表;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6、有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表》。

7、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有:个体经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其他需说明情况: 此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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