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企业纳税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于:麻栗坡老山网 发布时间:2013/5/5
为切实增强全县企业依法纳税意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为麻栗坡经济发展多作贡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县内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纳税额达到奖励标准设定的纳税额。
2.依法纳税,全年无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
3.依法经营,全年无违反国家工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险)上缴率达到规定标准。
5.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保要求运行,全年无污染物排放超标。
6.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全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奖励标准
1.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2.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以2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3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3.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30万元;以3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5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4.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以4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1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5.以上四条中,企业年纳税额中地方部分占50以上的,再按照各奖励基数的10给予奖励。
经税务部门稽查补交的税额、先征后返、退税和已按税种进行奖励的税金不纳入奖励范围。原已出台奖励制度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
(四)奖励程序
每年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20日前由企业填报《麻栗坡县企业纳税奖励申请表》,经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章后,送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汇总,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兑现给企业。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奖励资金的40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60用于奖励企业相关人员。
文章来源:县委办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
(一)奖励范围
县内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纳税额达到奖励标准设定的纳税额。
2.依法纳税,全年无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
3.依法经营,全年无违反国家工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险)上缴率达到规定标准。
5.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保要求运行,全年无污染物排放超标。
6.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全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奖励标准
1.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2.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以2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3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3.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30万元;以3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5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4.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以4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1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5.以上四条中,企业年纳税额中地方部分占50以上的,再按照各奖励基数的10给予奖励。
经税务部门稽查补交的税额、先征后返、退税和已按税种进行奖励的税金不纳入奖励范围。原已出台奖励制度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
(四)奖励程序
每年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20日前由企业填报《麻栗坡县企业纳税奖励申请表》,经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章后,送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汇总,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兑现给企业。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奖励资金的40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60用于奖励企业相关人员。
文章来源:县委办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