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奖励政策(麻发〔2011〕4号)
信息来源于:麻栗坡老山网 发布时间:2013/5/5
纳税奖励政策(麻发〔2011〕4号)
(1)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2)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以2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3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3)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30万元;以3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5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4)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以4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1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5)以上四条中,企业年纳税额中地方部分占50以上的,再按照各奖励基数的10给予奖励。
文章来源:经济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1)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2)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以2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3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3)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30万元;以3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5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4)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以40万元为奖励基数,在年纳税额1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5)以上四条中,企业年纳税额中地方部分占50以上的,再按照各奖励基数的10给予奖励。
文章来源:经济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